新京報快訊(記者 王?。锻馍掏顿Y法》明年1月1日正式實施。今天(12月27日),最高法發(fā)布外商投資法司法解釋,針對外商投資領域糾紛中較為突出的合同效力問題作出詳細說明。


負面清單之外的合同

不得以投資合同未經(jīng)批準主張合同無效

   

合同的效力對交易、對投資至關重要,是整個投資和國際貿(mào)易中非常重要的一個基礎問題。

   

在外商投資領域,負面清單之外的合同效力如何認定?

   

司法解釋第二條就是針對這一問題,依照外商投資法的規(guī)定,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的投資,按照內(nèi)外資一致的原則處理。

   

“負面清單之外領域形成的投資合同,如果當事人再以合同沒有經(jīng)過相關行政審批機關審批或登記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”

   

最高法民四庭副庭長高曉力介紹到,自從1979年“外資三法”的第一部法律出臺以來,針對外資實行的是審批制度,如果未經(jīng)審批,合同被認定為無效。

   

201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了“外資三法”,將負面清單之外的合同由審批制修改為備案制。

   

2019年通過的外商投資法第四條明確了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,給予國民待遇。

   

負面清單之內(nèi)的合同

當事人采取補正措施 合同可認定有效

   

對于負面清單中禁止領域和限制領域投資合同的效力,如何認定?

   

今天發(fā)布的司法解釋規(guī)定了禁止領域和限制領域投資合同的效力認定,一個總的原則是,保障負面清單的貫徹實施。

   

具體而言,外國投資者投資禁止領域,當事人主張投資合同無效的,人民法院應予支持;外國投資者投資限制領域,當事人以違反限制性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為由,主張投資合同無效的,人民法院應予支持。

   

但考慮到限制投資領域的投資合同,當事人可以采取措施補正合同的效力瑕疵,司法解釋又規(guī)定了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,當事人采取了必要的補正措施,投資合同仍然可以認定有效。

   

“這也體現(xiàn)了盡可能認定合同有效的基本司法態(tài)度?!备邥粤φf。

   

負面清單調(diào)整

投資不再屬于禁止領域 合同認定為有效

   

外商投資準入的負面清單是動態(tài)調(diào)整的,如果進行調(diào)整,合同效力該如何認定?

   

針對這種情況,司法解釋明確,在生效裁判作出前,因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調(diào)整,外國投資者投資不再屬于禁止或者限制投資的領域,當事人主張投資合同有效的,人民法院應予支持。

   

高曉力解釋,在簽訂投資合同時,投資屬于禁止投資領域或者違反限制性準入特別管理措施,但在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前,由于負面清單調(diào)整,不再落入禁止或者限制投資領域,則可以表明合同效力的瑕疵事由已經(jīng)消滅,此時,合同可以作有效認定。

   

“從近幾年發(fā)布的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來看,禁止投資和限制投資的范圍越來越小。人民法院在投資合同效力認定問題上,除了禁止和限制的領域之外,要盡可能依法認定合同有效,盡可能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。”最高法副院長羅東川表示。

   

他強調(diào),通過這些制度設計,在依法維護和保障外資管理秩序的前提下,盡可能促進投資合同有效,最大限度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。

 

新京報記者 王俊

編輯 陳思